l. 《市场主体迁移申请书》。
2. 迁入地登记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调档函 ( 仅用于迁出地登记机关收取 ) 。
3 .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 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迁入同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 迁入地登记机关接收到登记管理档案后,为市场主体办理登记。
2.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已 领取 纸质版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代表证的缴回 登记证、 代表证。
1 .《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
2 . 报纸公告样张(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的不需提交)。
3.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除外); 已领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代表证的缴回登记证、代表证(遗失除外)。
注: 注销登记可免予提交第 1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