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7】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3.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以及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
4.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仅限(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提供)。
5.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仅限(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提供)。
7.隶属公司章程(仅限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提供)。
注:
1.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和(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38】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仅限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提供)。
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分支机构名称变更,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 变更营业场所(地址),应提交变更后的营业场所(地址)合法使用证明。
◆ 变更经营(业务)范围,申请的经营(业务)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应提交相关许可的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 变更负责人,提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免职信息即可)。
◆ 因隶属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的,还应提交隶属企业的变更事项证明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负责人、营业期限、经营(业务)范围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提交批准文件。
5.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9】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仅适用于法律、法规规定注销时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的分支机构。
3.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指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并应注明注销原因。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5.公章(仅限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提交)。
注: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