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10.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2】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住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证明。

    5.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成员出资总额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6.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7.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法定代表人信息》。

    8.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9.指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本人或者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3】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3.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

    5.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不提交)、清算组全体成员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6.清算组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

    7.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8.有分支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9.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清算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4】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5.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6.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7.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指定代理或者委托代理人。

 

    5】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或者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根据成员大会变更决议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3.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

    4.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经营场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

6.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7.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6】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3.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组负责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4.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组负责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7】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增设/注销分支机构备案。增设备案应提交增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注销备案应提交分支机构注销登记通知书。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

    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