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合伙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 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合伙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4.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应载明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出资情况或提交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5.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本规范。

 

    22】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 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 合伙人姓名(名称)、住所变更的,提交合伙人姓名(名称)、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变更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退伙变更的,第2项的变更决定书应当载明退伙事由,提交申请书的附表“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

    ◆ 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提交申请书的附表“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

    (1)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5)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6)其他合伙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 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变更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 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变更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其他登记事项变更,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4.变更事项涉及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署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6.涉及换照的且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7.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合伙协议修改备案的,应提交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

    ◆ 注销清算人备案的,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及清算人成员名单;清算人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适用本规范。

    2.合伙企业备案登记仅需提供第1、7项材料。

 

    23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载明已经在报纸上刊登企业清算公告的情况)。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2、3项材料,需要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24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委派信息即可)。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6.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25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文件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免职信息即可)。

    其他登记事项变更,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适用本规范。

 

   26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5.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